六十二年前的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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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在“报刊文摘”上看到一篇“丰子恺与子女立约法”的文章。觉得很好,摘录如下:
丰子恺先生在1947年50岁时,在杭州与他的7个子女立下约法。内容如下:
(1)父母供给子女,至大学毕业为止。放弃者作为受得论。大学毕业后,子女各自独立生活,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,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。
(2)大学毕业后尚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,父母仍给其不足费用,至返日为止。
(3)子女婚嫁,一切自主自理,父母无代谋之义务。
(4)子女独立之后,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,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,皆属友谊性质,觉非义务。
(5)子女独立之后,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。双方同意而同居者,皆属邻谊性质,觉非义务。
(6)父母双亡后,尚有遗产,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,由子女平分受得。
这份约法距今已经62年了。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那个时候可以有7个子女,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了。现如今的独生子女父母们,看了这份约法会有怎样的想法哪?文中提到的“友谊”“邻谊”我觉得已经没有了父母子女之间义务,给了双方的自由。有多少父母可以这样超脱呢?
今日在“报刊文摘”上看到一篇“丰子恺与子女立约法”的文章。觉得很好,摘录如下:
丰子恺先生在1947年50岁时,在杭州与他的7个子女立下约法。内容如下:
(1)父母供给子女,至大学毕业为止。放弃者作为受得论。大学毕业后,子女各自独立生活,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,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。
(2)大学毕业后尚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,父母仍给其不足费用,至返日为止。
(3)子女婚嫁,一切自主自理,父母无代谋之义务。
(4)子女独立之后,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,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,皆属友谊性质,觉非义务。
(5)子女独立之后,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。双方同意而同居者,皆属邻谊性质,觉非义务。
(6)父母双亡后,尚有遗产,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,由子女平分受得。
这份约法距今已经62年了。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那个时候可以有7个子女,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了。现如今的独生子女父母们,看了这份约法会有怎样的想法哪?文中提到的“友谊”“邻谊”我觉得已经没有了父母子女之间义务,给了双方的自由。有多少父母可以这样超脱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