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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柱国,勋之极。近代已来,文臣官阶稍高,便授柱国,岁月未深,便转 上柱国;武资不计何人,初官便授上柱国。官爵非无次第,阶勋备有等差,宜自此 时,重修旧制。今后凡是加勋,先自武骑尉,经十二转方授上柱国,永作成规,不 令逾越。”虽有是命,竟不革前例。
右勋格
后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,尚书考功上言:“今年五月,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 事内,请自宰相百执事、外镇节度使、刺史,应系公事官,逐年书考,较其优劣。 遂检寻唐书、六典、会要考课,令书考第。”从之。时议者曰:“考 绩之法,唐尧、三代旧制。西汉以刺史六条察郡守,五曹尚书综庶绩,法尤精察, 吏有检绳。汉末乱离,旧章弛废。魏武于军中权制品第,议吏清浊,用人按吏,顿 爽前规。隋、唐已来,始著于令。汉代郡守,入为三公,魏、晋之后,政在中书, 左右仆射知政事,午前视禁中,午后视省中,三台百职,无不统摄。以是论之,宰 辅凭何较考?自天宝末,权置使务已后,庶事因循,尚书诸司,渐致有名无实,废 坠已久,未知凭何督责。”程逊所上,亦未详本源,其时所司虽有举明,大都诸官 亦无考较之事。
右较考
梁开平元年四月,诏:“开封府司录参军及六曹掾属,宜各置一员,两畿赤县, 置令、簿、尉各一员。”二年十月,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,只留户曹一员,通判六 曹。
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,中书门下奏;“诸寺监各请只置大卿监、祭酒、司业各 一员,博士两员,其余官属并请权停。惟太常寺事关大礼,大理寺事关刑法,除太 常博士外,许更置丞一员。其王府及东宫官属、司天五官正、奉御之类,凡不急司 存,并请未议除授。其诸司郎中、员外郎,应有双曹处,且署一员,左右散骑常侍、 谏议大夫、给事中、起居郎、起居舍人、补阙、拾遣,各置一半。三院侍御史仍委 御史中丞条理申奏,即日停罢。朝官仍各录名氏,具罢任月日,留在中书,候见任 官满二十五个月,并据资品却与除官。”从之。
周显德五年十二月,诏:“两京五府少尹、司录参军,先各置两员,起今后只 置一员,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、法曹各一员,其余及诸州支使、两蕃判官并省。”
右增减
梁开平元年五月,改御食使为司膳使,以小马坊使为天骥使,文思院使为乾文 院使,同和院使为仪鸾院使。其年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,避庙讳也。唐同光元年十 一月,依旧为城门郎。
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,诏曰:“雄武军节度使官衔内,宜兼押蕃落使。”职 官分纪:长兴元年,分飞龙院为左右院,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。
二年七月, 诏曰:“顷因本朝亲王遥领方镇,其在镇者,遂云副大使知节度事,但年代已深, 相沿未改。今天下侯伯并正节旄,惟东、西两川未落‘副大使’字,宜令今后只言 节度使。”
晋天福五年四月丙午,诏曰:“承旨者,承时君之旨,非近侍重臣,无以禀朕 命、宣予言。是以大朝会宰臣承旨,草制诏学士承旨,若无区别,何表等威?除翰 林承旨外,殿前承旨宜改为殿直,密院承旨宜改为承宣,御史台、三司、阁门、客 省所有承旨,并令别定其名。”
周广顺二年十二月,诏改左右威卫复为屯卫,避御名也。
──右改制
后唐同光二年三月,中书门下奏:“纠辖之任,时谓外台,宰字之官,古称列 爵,如非朝命,是废国章。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衔,便指州县,请朝廷之正授,树 籓镇之私恩,颇乱规程,宜加条制。自今后大镇节度使,管三州已上者,每年许奏 管内官三人;如管三州以下者,许奏管内官二人。仍须有课绩尤异,方得上闻。若 止于检慎无瑕,科征及限,是守常道,只得书考旌嘉,不得特有荐奏。其防御使每 年只许奏一人,若无尤异,不得奏荐。刺史无奏荐之例,不得辄乱规程。”其年八 月,中书奏:“伪庭之时,诸籓参佐,皆从除授。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、两使判 官除授外,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,各任本处奏辟,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。 所冀招延之礼,皆合于前规;简辟之间,无闻于滥举。”从之。
长兴二年十一月,诏曰:“阙员有限,人数常多,须以高低,定其等级,起今 后两使判官罢任后,宜一年外与比拟;书记、支使、防御团练判官等,二年外与比 拟;推巡、防御团练推官、军事判官等,并三年后与比拟。仍每遇除授,量与改转 官资,或阶勋,或职资。其有殊常勤绩者,别议优升。若有文学智术超迈群伦,或 为众所称,或良知迥举、察验的实者,不拘年月之限。”
清泰二年八月,中书门下上言:“前大卿监、五品升朝官、西班将军,皆在任 许满二十五月,如冲替已经二十月,即别任用。少卿监,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监, 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,今后并只三任,逐任须月限满,无殿责者便入此官。西 班将军,罢任一年许求官,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,今只以三任为限,三任大将 军方入上将军,并须逐任满月限,无殿责,或曾任金吾将军、街使、籓镇刺史,特 敕并不拘此例。诸道除两使判官外,书记已下任自辟请。应朝官除外任,罢任后一 年方许陈乞。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,若官兼三院御史,即除中下县令;兼大夫、中 丞、秘书少监、郎中、员外郎与清资。初任升朝官,检校官至尚书、常侍、秘书监、 庶子,升朝便与少卿监。诸州防御、团练判、推官,并请本州奏辟,中书不更除授。 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,罢任后周年,许陈乞。诸州别驾,不除令 录,仍守本官月限,得替后一年,许陈乞。长史、司马,因摄奏正,未有官者送名。” 从之。
三年五月乙未,诏曰:“近以内外臣僚,出入迭处,稍均劳逸,免滞转迁,应 两司判官、畿赤令,取郎中、员外、补阙、拾遣、三丞、五博,少列宫僚,选择擢 任。一则俾籓方侯伯,别耀宾阶;次则致朝列人臣,备谙时政。今后或有满阙,便 宜依此施行。”
周广顺元年夏五月辛巳,诏:“朝廷设爵命官,求贤取士,或以资叙进,或以 科级升。至有白首穷经,方谐一第;半生守选,始遂一官。是以国无幸民,士不滥 进。近年州郡奏荐,多无出身、前官,或因权势书题,或是衷私请托,既难阻意, 便授真恩。遂使躁求侥幸之徒,争游捷径;辛苦孤寒之士,尽泣穷途。将期激浊扬 清,所宜循名责实。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出身人,如有奇才异行,越众超 群,亦许具名以闻,便可随表赴阙,当令有司考试,朕亦亲自披详,断其否臧,俾 之升黜,庶使人不谬举,野无遗才。”
显德二年六月,诏:“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、两使判官、少尹、防御团练军 事判官,今后并不得奏荐;其防御团练、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。”
──右厘革
晋天福三年十一月,起居郎殷鹏上言:窃闻司封格式,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 者,无父母便与追封赠,父母在即未叙未封。以臣所见,诚为不可,此则轻生者而 重死者,弃今人而录故人,其荣有何?其理安在?又云,父母在,品秩及格者,即 以封其母,不加其父,便加邑号,兼曰太君。遂令妻则旁若无夫,子则上若无父, 岂有父则贱而母则贵,夫则卑而妻则尊?若谓其父未合加恩,安得其母受赐;若谓 以子便合贵,曷得其父不先封?伏以父尊母卑,天地之道,尊无二上,国家同体。 今授封父无爵,名教不顺,莫大于兹。臣伏乞自今后文武臣僚,父母在,其父母已 有官爵者,即叙进资品以及格式,或不任禄仕,即可授以致仕或同正官,所贵得以 叙封妻室。即父母俱荣,孝子无不逮之感;闺门交映,圣君覃庆赏之恩。噫!荷陛 下孝沼之风,受陛下荣亲之禄者,静而屈指,不过数人。陛下得以特议举行,编为 令式,劝天下之为善,令域中之望风,自然见前代之阙文,成我朝之盛典。况唐长 兴元年德音内一节‘应在朝中外臣僚,父母在,并与加恩’。司封不行明制,坚执 前文;傥布新恩,兼合旧敕,庶使事君事父,恆遵一体之规;为子为臣,不失两全 之义。臣又闻司封令式,内外臣僚官阶及五品已上者,即与封妻廕子,固不分于清 浊,但只言其品秩。且谏议大夫、给事中、中书舍人并是五品,赞善大夫、洗马、 中允、奉御等亦是五品。若论朝廷之委任,宰臣之拟论,出入之阶资,中外之瞻望, 则天壤相悬矣。及其叙封,乃为一贯,相沿至此,甚非。而况北省为陛下侍从之臣, 南宫掌陛下经纶之务,宪台执陛下纪纲之司,首冠群僚,总为三署,当职尤重,责 望非轻。此则清列十年,不遂显荣之愿;彼则杂班两任,便承封廕之恩。事不均平, 理宜改革。伏乞自今后应诸官及五品已上者,即依旧制施行,应三署清望官及六品 已上,便与封廕。清浊既异,品秩宜升,仍下所司,议为恆式。”从之。
汉乾祐元年七月,诏:“尚书省集议,内外臣僚,父在,母承子廕,叙封追封, 合加‘太’字否?以闻。”尚书省奏议曰:“今详前后敕条,凡母皆加‘太’字, 存殁并同。此即是父殁母存,即叙封进封内加‘太’字,母殁追封,亦加‘太’字, 故云存殁并同。若是父在,据敕格无载为母加‘太’字处。若以近敕,因子贵与父 命官,父自有官,即妻从夫品,可以封妻,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‘太’字。若虽有 因子之官,其品尚卑,未得廕妻,亦不合用子廕之限。”从之。
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,尚书兵部上言:“本司廕补千牛、进马。在汉乾祐 中散失敕文,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。伏缘前后不同,请别降敕命。”诏 曰:“今后应廕补子孙,宜令逐品许补一人,直候转品,方得更补,不得于本品内 重叠收补。如是所补人有身故、除名、落籓、废疾及应举及第内,只许于本品内再 补一人。太子进马、太子千牛,不用收补。詹事依祭酒例施行。兵部尚书、侍郎, 旧例不许收补,宜许收补。致仕官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、武班二品及丞郎给舍 已上,金吾大将军、节度、防御、团练、留后者,方得补廕。皇廕人,其祖、父曾 授著皇朝官秩,方得收补。应合收补人,须是本官亲子孙年貌合格,别无渝滥,方 许施行。余从旧例处分。”
右封廕
梁开平四年四月,敕:“诸州镇使,官秩无高卑,并在县令之下。”其年九月, 诏曰:“魏博管内刺史,比来州务,并委督邮,遂使曹官擅其威权,州牧同于闲冗, 俾循通制,宜塞异端,并宜依河南诸州例,刺史得以专达。”时议者曰:“唐朝宪 宗时,乌重允为沧州节度使,尝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,以夺刺史权与县令职 而自作威福耳。若二千石各得其柄,又有镇兵,虽安、史挟奸,岂能据一墉而叛哉! 遂奏以所管德、棣、景三州,各还刺史职分,州兵并隶收管。是后虽幽、镇、魏三 道,以河北旧风,自相传袭,惟沧州一道,独禀命受代,自重允制置使然也。则梁 氏之更张,正合其事矣。”
后唐长兴二年正月,诏曰:“要道才行,则千岐共贯;宏纲一举,则万目毕张。 前王之法制罔殊,百代之科条悉在,无烦改作,各有定规,守程式者心逸日休,率 胸臆者心劳日拙。天垂万象,星辰之分野靡差;地载群伦,岳渎之方隅不易。傥各 司其局,则皆尽其心。且律令、格式、六典,凡关庶政,互有区分,久不举行,遂 至隳紊。宜准旧制,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,巨细一一抄写,不得漏落纤毫, 集成卷轴,仍粉壁书在公。若未有廨署者,文书委官司主掌,仍每有新授官到, 令自写录一本披寻。或因顾问之时,应对须知次弟,无容旷阙。每在执行,使庶僚 则守法奉公,宰臣则提纲振领,必当彝伦攸叙。所谓至道不繁,何必期年,然后报 政。宜令御史台遍加告谕催促,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毕,其间或有未可便行, 及曾厘革事件,委逐司旋申中书门下,当更参酌,奏覆施行。”其年八月,敕: “今后大理寺官员,宜同台省官例升进,其法直官,比礼直官任使。”
应顺元年春三月戊午,宗正上言:“故事,诸陵有令、丞各一员,近令、丞不 俱置,便委本县令兼之。缘河南、洛阳是京邑,恐兼令、丞不便。”诏特置陵台令、 丞各一员。
右杂录
上柱国,勋之极。近代已来,文臣官阶稍高,便授柱国,岁月未深,便转 上柱国;武资不计何人,初官便授上柱国。官爵非无次第,阶勋备有等差,宜自此 时,重修旧制。今后凡是加勋,先自武骑尉,经十二转方授上柱国,永作成规,不 令逾越。”虽有是命,竟不革前例。
右勋格
后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,尚书考功上言:“今年五月,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 事内,请自宰相百执事、外镇节度使、刺史,应系公事官,逐年书考,较其优劣。 遂检寻唐书、六典、会要考课,令书考第。”从之。时议者曰:“考 绩之法,唐尧、三代旧制。西汉以刺史六条察郡守,五曹尚书综庶绩,法尤精察, 吏有检绳。汉末乱离,旧章弛废。魏武于军中权制品第,议吏清浊,用人按吏,顿 爽前规。隋、唐已来,始著于令。汉代郡守,入为三公,魏、晋之后,政在中书, 左右仆射知政事,午前视禁中,午后视省中,三台百职,无不统摄。以是论之,宰 辅凭何较考?自天宝末,权置使务已后,庶事因循,尚书诸司,渐致有名无实,废 坠已久,未知凭何督责。”程逊所上,亦未详本源,其时所司虽有举明,大都诸官 亦无考较之事。
右较考
梁开平元年四月,诏:“开封府司录参军及六曹掾属,宜各置一员,两畿赤县, 置令、簿、尉各一员。”二年十月,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,只留户曹一员,通判六 曹。
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,中书门下奏;“诸寺监各请只置大卿监、祭酒、司业各 一员,博士两员,其余官属并请权停。惟太常寺事关大礼,大理寺事关刑法,除太 常博士外,许更置丞一员。其王府及东宫官属、司天五官正、奉御之类,凡不急司 存,并请未议除授。其诸司郎中、员外郎,应有双曹处,且署一员,左右散骑常侍、 谏议大夫、给事中、起居郎、起居舍人、补阙、拾遣,各置一半。三院侍御史仍委 御史中丞条理申奏,即日停罢。朝官仍各录名氏,具罢任月日,留在中书,候见任 官满二十五个月,并据资品却与除官。”从之。
周显德五年十二月,诏:“两京五府少尹、司录参军,先各置两员,起今后只 置一员,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、法曹各一员,其余及诸州支使、两蕃判官并省。”
右增减
梁开平元年五月,改御食使为司膳使,以小马坊使为天骥使,文思院使为乾文 院使,同和院使为仪鸾院使。其年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,避庙讳也。唐同光元年十 一月,依旧为城门郎。
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,诏曰:“雄武军节度使官衔内,宜兼押蕃落使。”职 官分纪:长兴元年,分飞龙院为左右院,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。
二年七月, 诏曰:“顷因本朝亲王遥领方镇,其在镇者,遂云副大使知节度事,但年代已深, 相沿未改。今天下侯伯并正节旄,惟东、西两川未落‘副大使’字,宜令今后只言 节度使。”
晋天福五年四月丙午,诏曰:“承旨者,承时君之旨,非近侍重臣,无以禀朕 命、宣予言。是以大朝会宰臣承旨,草制诏学士承旨,若无区别,何表等威?除翰 林承旨外,殿前承旨宜改为殿直,密院承旨宜改为承宣,御史台、三司、阁门、客 省所有承旨,并令别定其名。”
周广顺二年十二月,诏改左右威卫复为屯卫,避御名也。
──右改制
后唐同光二年三月,中书门下奏:“纠辖之任,时谓外台,宰字之官,古称列 爵,如非朝命,是废国章。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衔,便指州县,请朝廷之正授,树 籓镇之私恩,颇乱规程,宜加条制。自今后大镇节度使,管三州已上者,每年许奏 管内官三人;如管三州以下者,许奏管内官二人。仍须有课绩尤异,方得上闻。若 止于检慎无瑕,科征及限,是守常道,只得书考旌嘉,不得特有荐奏。其防御使每 年只许奏一人,若无尤异,不得奏荐。刺史无奏荐之例,不得辄乱规程。”其年八 月,中书奏:“伪庭之时,诸籓参佐,皆从除授。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、两使判 官除授外,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,各任本处奏辟,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。 所冀招延之礼,皆合于前规;简辟之间,无闻于滥举。”从之。
长兴二年十一月,诏曰:“阙员有限,人数常多,须以高低,定其等级,起今 后两使判官罢任后,宜一年外与比拟;书记、支使、防御团练判官等,二年外与比 拟;推巡、防御团练推官、军事判官等,并三年后与比拟。仍每遇除授,量与改转 官资,或阶勋,或职资。其有殊常勤绩者,别议优升。若有文学智术超迈群伦,或 为众所称,或良知迥举、察验的实者,不拘年月之限。”
清泰二年八月,中书门下上言:“前大卿监、五品升朝官、西班将军,皆在任 许满二十五月,如冲替已经二十月,即别任用。少卿监,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监, 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,今后并只三任,逐任须月限满,无殿责者便入此官。西 班将军,罢任一年许求官,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,今只以三任为限,三任大将 军方入上将军,并须逐任满月限,无殿责,或曾任金吾将军、街使、籓镇刺史,特 敕并不拘此例。诸道除两使判官外,书记已下任自辟请。应朝官除外任,罢任后一 年方许陈乞。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,若官兼三院御史,即除中下县令;兼大夫、中 丞、秘书少监、郎中、员外郎与清资。初任升朝官,检校官至尚书、常侍、秘书监、 庶子,升朝便与少卿监。诸州防御、团练判、推官,并请本州奏辟,中书不更除授。 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,罢任后周年,许陈乞。诸州别驾,不除令 录,仍守本官月限,得替后一年,许陈乞。长史、司马,因摄奏正,未有官者送名。” 从之。
三年五月乙未,诏曰:“近以内外臣僚,出入迭处,稍均劳逸,免滞转迁,应 两司判官、畿赤令,取郎中、员外、补阙、拾遣、三丞、五博,少列宫僚,选择擢 任。一则俾籓方侯伯,别耀宾阶;次则致朝列人臣,备谙时政。今后或有满阙,便 宜依此施行。”
周广顺元年夏五月辛巳,诏:“朝廷设爵命官,求贤取士,或以资叙进,或以 科级升。至有白首穷经,方谐一第;半生守选,始遂一官。是以国无幸民,士不滥 进。近年州郡奏荐,多无出身、前官,或因权势书题,或是衷私请托,既难阻意, 便授真恩。遂使躁求侥幸之徒,争游捷径;辛苦孤寒之士,尽泣穷途。将期激浊扬 清,所宜循名责实。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出身人,如有奇才异行,越众超 群,亦许具名以闻,便可随表赴阙,当令有司考试,朕亦亲自披详,断其否臧,俾 之升黜,庶使人不谬举,野无遗才。”
显德二年六月,诏:“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、两使判官、少尹、防御团练军 事判官,今后并不得奏荐;其防御团练、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。”
──右厘革
晋天福三年十一月,起居郎殷鹏上言:窃闻司封格式,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 者,无父母便与追封赠,父母在即未叙未封。以臣所见,诚为不可,此则轻生者而 重死者,弃今人而录故人,其荣有何?其理安在?又云,父母在,品秩及格者,即 以封其母,不加其父,便加邑号,兼曰太君。遂令妻则旁若无夫,子则上若无父, 岂有父则贱而母则贵,夫则卑而妻则尊?若谓其父未合加恩,安得其母受赐;若谓 以子便合贵,曷得其父不先封?伏以父尊母卑,天地之道,尊无二上,国家同体。 今授封父无爵,名教不顺,莫大于兹。臣伏乞自今后文武臣僚,父母在,其父母已 有官爵者,即叙进资品以及格式,或不任禄仕,即可授以致仕或同正官,所贵得以 叙封妻室。即父母俱荣,孝子无不逮之感;闺门交映,圣君覃庆赏之恩。噫!荷陛 下孝沼之风,受陛下荣亲之禄者,静而屈指,不过数人。陛下得以特议举行,编为 令式,劝天下之为善,令域中之望风,自然见前代之阙文,成我朝之盛典。况唐长 兴元年德音内一节‘应在朝中外臣僚,父母在,并与加恩’。司封不行明制,坚执 前文;傥布新恩,兼合旧敕,庶使事君事父,恆遵一体之规;为子为臣,不失两全 之义。臣又闻司封令式,内外臣僚官阶及五品已上者,即与封妻廕子,固不分于清 浊,但只言其品秩。且谏议大夫、给事中、中书舍人并是五品,赞善大夫、洗马、 中允、奉御等亦是五品。若论朝廷之委任,宰臣之拟论,出入之阶资,中外之瞻望, 则天壤相悬矣。及其叙封,乃为一贯,相沿至此,甚非。而况北省为陛下侍从之臣, 南宫掌陛下经纶之务,宪台执陛下纪纲之司,首冠群僚,总为三署,当职尤重,责 望非轻。此则清列十年,不遂显荣之愿;彼则杂班两任,便承封廕之恩。事不均平, 理宜改革。伏乞自今后应诸官及五品已上者,即依旧制施行,应三署清望官及六品 已上,便与封廕。清浊既异,品秩宜升,仍下所司,议为恆式。”从之。
汉乾祐元年七月,诏:“尚书省集议,内外臣僚,父在,母承子廕,叙封追封, 合加‘太’字否?以闻。”尚书省奏议曰:“今详前后敕条,凡母皆加‘太’字, 存殁并同。此即是父殁母存,即叙封进封内加‘太’字,母殁追封,亦加‘太’字, 故云存殁并同。若是父在,据敕格无载为母加‘太’字处。若以近敕,因子贵与父 命官,父自有官,即妻从夫品,可以封妻,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‘太’字。若虽有 因子之官,其品尚卑,未得廕妻,亦不合用子廕之限。”从之。
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,尚书兵部上言:“本司廕补千牛、进马。在汉乾祐 中散失敕文,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。伏缘前后不同,请别降敕命。”诏 曰:“今后应廕补子孙,宜令逐品许补一人,直候转品,方得更补,不得于本品内 重叠收补。如是所补人有身故、除名、落籓、废疾及应举及第内,只许于本品内再 补一人。太子进马、太子千牛,不用收补。詹事依祭酒例施行。兵部尚书、侍郎, 旧例不许收补,宜许收补。致仕官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、武班二品及丞郎给舍 已上,金吾大将军、节度、防御、团练、留后者,方得补廕。皇廕人,其祖、父曾 授著皇朝官秩,方得收补。应合收补人,须是本官亲子孙年貌合格,别无渝滥,方 许施行。余从旧例处分。”
右封廕
梁开平四年四月,敕:“诸州镇使,官秩无高卑,并在县令之下。”其年九月, 诏曰:“魏博管内刺史,比来州务,并委督邮,遂使曹官擅其威权,州牧同于闲冗, 俾循通制,宜塞异端,并宜依河南诸州例,刺史得以专达。”时议者曰:“唐朝宪 宗时,乌重允为沧州节度使,尝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,以夺刺史权与县令职 而自作威福耳。若二千石各得其柄,又有镇兵,虽安、史挟奸,岂能据一墉而叛哉! 遂奏以所管德、棣、景三州,各还刺史职分,州兵并隶收管。是后虽幽、镇、魏三 道,以河北旧风,自相传袭,惟沧州一道,独禀命受代,自重允制置使然也。则梁 氏之更张,正合其事矣。”
后唐长兴二年正月,诏曰:“要道才行,则千岐共贯;宏纲一举,则万目毕张。 前王之法制罔殊,百代之科条悉在,无烦改作,各有定规,守程式者心逸日休,率 胸臆者心劳日拙。天垂万象,星辰之分野靡差;地载群伦,岳渎之方隅不易。傥各 司其局,则皆尽其心。且律令、格式、六典,凡关庶政,互有区分,久不举行,遂 至隳紊。宜准旧制,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,巨细一一抄写,不得漏落纤毫, 集成卷轴,仍粉壁书在公。若未有廨署者,文书委官司主掌,仍每有新授官到, 令自写录一本披寻。或因顾问之时,应对须知次弟,无容旷阙。每在执行,使庶僚 则守法奉公,宰臣则提纲振领,必当彝伦攸叙。所谓至道不繁,何必期年,然后报 政。宜令御史台遍加告谕催促,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毕,其间或有未可便行, 及曾厘革事件,委逐司旋申中书门下,当更参酌,奏覆施行。”其年八月,敕: “今后大理寺官员,宜同台省官例升进,其法直官,比礼直官任使。”
应顺元年春三月戊午,宗正上言:“故事,诸陵有令、丞各一员,近令、丞不 俱置,便委本县令兼之。缘河南、洛阳是京邑,恐兼令、丞不便。”诏特置陵台令、 丞各一员。
右杂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