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噬嗑:亨。利用狱(1)。 (1)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 彖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(1)。噬嗑而亨(2)。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(3)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“利用狱”也(4)。 (1)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“噬嗑”之义也。 (2)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“亨”也。 (3)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“利用狱”之义。 (4)谓五也。能为啮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“上行”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“上行”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 象曰:“雷电”“噬嗑”先王以明罚敕法。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(1)。 象曰:“屦校灭趾”不行也(2)。 (1)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诛。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(2)过止于此。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(1)。 象曰:“噬肤灭鼻”乘刚也。 (1)噬,啮也。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“噬肤”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“灭鼻”也。刑得所疾,故虽“灭鼻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肤”者,柔脆之物也。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(1)。 象曰:“遇毒”位不当也。 (1)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“噬”以喻刑人“腊”以喻不服“毒”以喻怨生。然承于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“遇毒,小吝,无咎”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,吉(1)。 象曰:“利艰贞吉”未光也。 (1)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胏”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“噬乾胏”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 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(1)。 象曰:“贞厉无咎”得当也。 (1)乾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乾肉”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乾肉得黄金”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“贞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 上九:何校灭耳,凶(1)。 象曰:“何校灭耳”聪不明也(2)。 (1)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及首非诫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 (2)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
噬嗑:亨。利用狱(1)。 (1)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 彖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(1)。噬嗑而亨(2)。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(3)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“利用狱”也(4)。 (1)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“噬嗑”之义也。 (2)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“亨”也。 (3)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“利用狱”之义。 (4)谓五也。能为啮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“上行”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“上行”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 象曰:“雷电”“噬嗑”先王以明罚敕法。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(1)。 象曰:“屦校灭趾”不行也(2)。 (1)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诛。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(2)过止于此。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(1)。 象曰:“噬肤灭鼻”乘刚也。 (1)噬,啮也。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“噬肤”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“灭鼻”也。刑得所疾,故虽“灭鼻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肤”者,柔脆之物也。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(1)。 象曰:“遇毒”位不当也。 (1)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“噬”以喻刑人“腊”以喻不服“毒”以喻怨生。然承于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“遇毒,小吝,无咎”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,吉(1)。 象曰:“利艰贞吉”未光也。 (1)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胏”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“噬乾胏”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 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(1)。 象曰:“贞厉无咎”得当也。 (1)乾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乾肉”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乾肉得黄金”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“贞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 上九:何校灭耳,凶(1)。 象曰:“何校灭耳”聪不明也(2)。 (1)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及首非诫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 (2)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